上诉人拉萨星宇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宇公司)因与上诉人西藏大吉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吉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藏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星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扎西措姆,上诉人大吉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星宇公司的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原判第四项,并依法判令大吉酒店向星宇公司支付违约金4820000元。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大吉酒店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判不予支持星宇公司向大吉酒店支付违约金4820000元的诉请存在严重错误。其一,大吉酒店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星宇公司可依约解除合同,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承担违约责任。其二,依据星宇公司与大吉酒店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大吉酒店迟延交付租赁物,除退还星宇公司已支付未到期的租金外,还应按照租赁未满期限租金总额的20%向星宇公司支付违约金,以赔偿星宇公司的损失,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该违约金计算方法未超过30%,应予支持。综上,原判有关双方于2017年6月2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变更了此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而变更后的违约金约定的条件尚未成就属认定事实错误,故星宇公司请求判令大吉酒店支付4820000元违约金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大吉酒店辩称,首先,大吉酒店在二审中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本案中大吉酒店未交付租赁物并非基于主观恶意或者故意导致,且因星宇公司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已在大吉酒店租赁有商铺,故星宇公司对于政府要求置换土地,以及旧楼拆除重建过程中相关审批手续的办理过程都是了解的,因此对于本案中的违约情形大吉酒店并无过错。其次,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已约定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违约免责,故大吉酒店不应承担本案违约责任。再次,双方于2017年6月2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变更了此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而变更后的违约金约定的条件尚未成就,故大吉酒店也...(本文书还有84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