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桂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及委托代理人李**、陈**与被告桂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委托代理人付**、秦**到庭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共同申请二十五日的期间以进行和解但未形成合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1月5日签订《桂林市临桂县冲口加油站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承包经营被告下属的桂林市临桂县冲口加油站至2018年1月31日。原告依约履行,被告却于2013年6月1日单方通知解除合同并拒绝赔偿原告损失,原告故诉讼要求继续履行该承包合同。诉讼过程中,原告因讼争合同已事实解除而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10万元,后增加赔偿金额至40万元。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原、被告于2012年11月5日签订的《桂林市临桂县冲口加油站承包合同》,以证...(本文书还有29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