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某1因诉北京市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张某1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北京市民政局为张某1补办评残手续并认定张某1为残疾军人,诉讼费由北京市民政局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公*、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本案张某1提起的系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其诉请指向的是残疾军人的认定和残疾等级评定职责。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修订)第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具体到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该《条例》第二十四条作出了明确规定,省级民政部门具有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法定权限。为了规范和加强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民政部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制定了《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其中第二章明确规定了伤残等级评定的流程,对于没有单位的申请人,需经过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指定医疗机...(本文书还有14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