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兴安公司是科右前旗220kv变电站66千伏配出工程的发包方,华中公司是该工程的承包人2015年9月20日,华中公司该工程项目部总工赵**与李**签订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别将兴安盟220kv科右前旗变电站66kv配出工程(科大线、乌**、乌**)的基础工程承包给了李**,合同约定的承包方式为李**包工包料;工程内容为线路基础复测、基础开挖、混凝土浇筑和养护,接地敷设、夯实回填、场地清理、防尘台制作;约定的工期为六个月,即自2015年9月20日至2016年3月20日;合同价款为工程(不包含税)价每立方米1200元,工程竣工后按设计图纸以实际立方米结算,在气温低于0℃进入冬季施工期,冬季施工费以最终协商为准,但不得低于每立方米200元三份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累计为“铁塔基础102基”合同签订后,李**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该工程土地征占不及时,导致工程延误,对李**造成一定经济损失2016年4月29日,双方对同一工程又签订一份《66kv输电线路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李**负责完成上述工程的架线和组塔,由华中公司提供该工程所使用的塔材、导线、绝缘子、金具等材料,线路基础(指三份合同内容)乙方包工包料双方对合同价款的约定为“本工程总价款为500万元,其中基础施工费340万元,线路组塔架线施工费为120万元其中40万元为前期误工补偿如误工时间过长误工补偿另行协商”2016年11月7日,由赵**以华中公司该工程项目部的名义给李**出具一份《工程款费用变更单》,内容为“因该工程进度缓慢,造成施工费用增加,根据现场情况,现追加工程款100万元”,并附一份费用变更事由单,内容为“所增加的100万元工程款包含冬季费用、误工费用工程款付款方式:从2016年7月份开始,给施...(本文书还有68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