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赤峰赤阳春蚕业开发有限公司(简称赤阳春蚕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赤峰市松山区财政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8)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赤阳春蚕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松山区财政局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第一,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即使是借贷关系,本案也已过诉讼时效;第二,一审法院允许松山区财政局在举证期限届满后申请证人出庭,并在未核实证人证言真实性的情况下予以采信,程序违法;第三,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赤峰市松山区财政局答辩服判。
赤峰市松山区财政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赤阳春蚕业公司偿还借...(本文书还有17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