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路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怡甫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甫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18)渝015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路桥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利息不适用分段计算,所有利息均按年利率18%计算。上诉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借款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月利率为1.5%,不应该分段计算。一审法院认定利息的计算方法是错误的,双方已经约定过借款期满(含展期)的利息为1.5%每月,则到期后利率也应该按照1.5%每月来计算,而不是分段计算。
怡甫公司辩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怡甫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云南路桥公司偿还怡...(本文书还有19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