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与被告许**、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龙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曹*均、彭*寿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依法于2018年10月15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谭**及其委托代理人袁**,被告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于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诉称:被告因资金周*,向原告借款,之后一直未按约定还本付息,经原告催讨无果,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0元整;2、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592,000元(按月利息2分暂从2015年5月14日计算至2018年6月14日止,共计37个月,直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许**辩称:...(本文书还有38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