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殷**与被告宁夏平罗县平川化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宁夏平罗县平川化工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资1049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到被告处工作,从事出炉班长职务。2018年3月,因被告经营不善停产,原告离开公司。被告拖欠原告2016年、2017年、2018年期间的部分工资未付,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推拖。后原告起诉向被告追要拖欠的2017年工资,通过执行被告已付清。现被告拖欠原告2016年及2018年工资共...(本文书还有7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