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张**、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保株洲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被告张**、被告中华联合财保株洲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交通事故损失共计157814.05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9日16时30分许,被告张**驾驶牌照为湘xxxx**的小型客车沿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路玫瑰名城售楼部由北向南起步时,遇刘*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路玫瑰名城售楼部同向行驶,两车刮擦,造成刘*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在株洲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0天。2018年11月19日,经株洲市湘润司法鉴定所鉴定刘*的伤残程度已构成拾级伤残,伤后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经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荷塘大队对事故...(本文书还有32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