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云南龙鑫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分公司(以下简称:龙鑫保安分公司)、被告云南龙鑫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鑫保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段*,被告龙鑫保安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被告龙鑫保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款项215773元(其中,借款本金206500元,逾期利息9273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变更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款项215773元(其中,借款本金206500元,逾期利息9273元)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本金163500元,逾期利息5613元。事实与理由:第一被告龙鑫保安分公司因资金周*困难,从2018年1月起,多次向原告借...(本文书还有33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