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邵**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上诉人邵**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客观上转发不雅视频、照片等不是索要财物的手段,也没有使被害人李*某产生恐惧心理,上诉人邵**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经二审审理查明:李*某与上诉人邵**的丈夫张某于2013年左右认识。2015年上诉人邵**发现张某与李*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到李*某的单位找过,张某保证不再与李*某联系,但后来张某与李*某一直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18年5月5日中午,邵**无意中将张某遗忘家中的苹果手机解开密码,发现手机中存有李*某的裸体照片、张某和李*某的不雅视频。邵**多次联系李*某未果后,使用该苹果手机及张某的微信账户,将李*某的裸体照片、不雅视频发布到张某手机的微信群内。李*某得知后向其表姐陈*求助,当晚8时40分许,陈*与邵**电话联系,规劝邵**不要继续发布,邵**通过陈*向李*某索要人民币30万元,否则不停止发布。5月6日中午,李*某添加邵...(本文书还有37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