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与被告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徐**,被告高**,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高**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70429.7元,二次手术费20000元,残疾赔偿金107010元,精神抚慰金4500元,误工费20308.93元,护理费16200元,营养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交通费1000元,财产损失费1000元,鉴定费385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8...(本文书还有6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