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与被告付**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陶*春独任审理。2019年4月3日,本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被告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其中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4,352.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元、伤残赔偿金163,281.6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3,000元、误工费17,500元、车辆修理费1,500元、鉴定费2,85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律师费3,000元,上述费用的50%要求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14日15时许,在沪宜公路裕丰路北...(本文书还有18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