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为与被告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挖掘机使用费5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8年8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6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朱**需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案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挖掘机包月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将大宇挖掘机按20000元/月承包给被告朱**使用,为期三个月。2018年2月4日,经双方结算确认被告尚*原告挖机使用费58000元。2...(本文书还有7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