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蒙**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以及按40000元本金月息2%从原告诉讼之日到被告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2011年7月29日,由于做生意资金周*有困难,向原告借款4万元,由于被告与原告家有亲戚关系,所以不主张利息,也不约定还款时间,一拖就好几年,原告已退休,身体欠佳,近年原告多次打电话催收借款,被告都没有到原告家说明情况,原告收款未果,只好诉至法院,请法院望判诉请。
被告蒙**辩称,1.被告先写借条给原告,但原告没有实际交款40000元给被告,也没有交付任何的借款给被告,所以原告无法提供交付凭证,收条及银...(本文书还有12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