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男,生于1972年2月**日,住玉门市。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玉门市人民法院(2016)甘09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王**,被上诉人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所有涉诉费用。事实及理由:1、锦绣家园项目部2015年1月14日收到何玉峰的现金52000元及小轿车折价56000元实际是偿还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个人的借款。一审法院认定项目部收到上述款项是偿还了2014年3月1日项目部向被上诉人的借款,没有事实依据。根据本案证据,项目部2014年3月1日和2014年5月30日分两次向被上诉人共计借款400000元,而从项目部账面反映,被上诉人也分别收到了2015年1月14日以何玉峰现金52000元及小轿车56000元共计108000元和2015年1月15日收到230000元...(本文书还有44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