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被保险人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上诉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二、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1、一审依据保险法第17条、19条的规定,认定上诉人的免责条款为无效格式条款,属法律适用错误;2、即使上诉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应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贾跃君与投保人杨**已经离婚,即使上诉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金的给付应该是贾跃君的继承人而...(本文书还有22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