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0年9月27日作出(2010)泌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3月15日16时40分,被告人李**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豫Q******两轮摩托车,沿泌阳县城工农路由北向南违章靠左行驶至泌阳县制药厂附近时,将相向步行的刘*珍撞倒致伤,刘*珍经抢救无效死亡。泌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李**支付刘*珍丧葬费5000元。刘*珍生于1942年9月**日,非农业户口,因被害住院抢救9天,支付医疗费42054.52元、交通费98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供述,证人王*、余建忠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责任认定书,鉴定...(本文书还有8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