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五常市嘉晟达稻糠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晟达稻糠公司)与被上诉人魏*劳*争议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黑7522民初****号民事判决,嘉晟达稻糠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2018)黑75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后,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黑7522民初****号民事判决,嘉晟达稻糠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嘉晟达稻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孟**、被上诉人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嘉晟达稻糠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嘉晟达稻糠公司一审诉讼请求,判决五常市劳*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五劳人仲字(2017)第4号仲裁裁决书无效,或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魏*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22日,魏*受嘉晟达稻糠公司指派到延寿县看守所对过仓库装稻糠,在固定捆绑货物绳索时,由于其操作失误“压紧”安全没有固定牢固,导致绳索弹回,魏*自称左眼受伤,嘉晟达稻糠公司车队队长宗**知道此事后,协助魏*报销了医疗费1674元,并询问能否上班,魏*表示不能,需要...(本文书还有53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