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诉被告张**、被告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河公司)、被告东乌珠穆*旗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东乌旗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张**同时作为大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乌旗交通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张**与被告大河公司连带给付原告工程款495000.00元以及从2015年6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判决被告东乌旗交通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张**以被告大河公司名义中标被告东乌旗交通局为实施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旗2013年度通嘎查公路建设道特淖尔镇至翁根苏木段公路k15000-k30570工程,被告张**为实际承包人,施工标段长约15.57km,主要内容包括:公路路基、桥涵、排水防护。中标后于2013年...(本文书还有23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