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王**、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月14日,原告与被告王**签订合同书,原告将石门镇新丰村龙水洞的土地承包给被告王**。未经原告同意,被告王**将土地让被告朱**耕种。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于2008年1月14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
被告王**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王**没有把土地转包给朱**,而是雇佣朱**耕种。
被告朱**辩称,从一开始就是自己在耕种,是王**雇其耕种并给付工钱,自己再雇其他人干活或是其他费用都由被告王**支付。
原告陈**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文书还有18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