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吴*、金**、重庆正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肖云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重庆正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吴*偿还原告借款2573460元及利息(利息以257346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时止);2.被告金**、重庆正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7日前后,被告吴*系重庆蕈峰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正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出纳,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期间,被告吴*资金周*(实际是重庆蕈峰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重庆正百农业...(本文书还有29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