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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彭**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9)鄂2823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9-05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与被害人胡某1均系本县溪丘湾乡后坪村村民,近年两人因生活琐事关系不睦。2018年9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彭**到谭某5(被害人胡某1之子)家中抬其存放的展示柜时,恰遇被害人胡某1在谭某5家中提泔水。二人见面后,被害人胡某1因之前的生活琐事辱骂被告人彭**,引发双方争吵,继而在谭某5家厨房内发生肢体冲突。相互抓扯过程中,被告人彭**用拳击打被害人胡某1头面部等部位,造成被害人胡某1的两颗牙齿脱落、多处软组织损伤。本县公安局溪丘湾派出所民警接警后现场处警,纠纷方平息。2018年9月26日,巴东楚峡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2018)法医鉴字第2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胡某1人体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审理中,被害人胡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予以合并审理。2019年3月28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彭**与胡某1于就附带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彭**一次性赔偿...(本文书还有363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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