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诉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门源县人民政府)、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门源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公司)地矿确权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青行终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申请人认为门源县人民政府违法向兴业公司颁发了采矿证,兴业公司以400万元价款向申请人出让了采矿证,但申请人并未按合同开采,给申请人造成了损失,申...(本文书还有5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