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石龙区人民政府立项出资建设军营村养殖园区,通过石龙区农林水利局拨款至石龙区龙兴街道办事处,石龙区龙兴街道办事处委托军营村建设,自2004年12月24日至2007年7月7日先后八次拨付给军营村建设养殖园区工程款共计125953.2元。挂靠河南省长垣县建筑公司的张怀伦工程队,进行养殖园区未完工程建设,军营村已于2005年9月10日将工程款14810元付给张怀伦之子张刚健。2007年1月,时任石龙区龙兴街道办事处军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的被告人路付军,让张刚健以长垣县建筑工程公司第六工程队修建军营村养殖园区的名义,虚开金额为110191.32元发票,并支付张刚健5000元现金用于虚开发票,让村里会计出具了相关证明,张刚健到石龙区地税局将发票开出,路付军签字后,由担任村出纳的被告人路军强将发票入账报销。虚开出的110191.32元,扣除路付军支付给张刚健的5000元,被告人路军强贪污2...(本文书还有28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