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第一煤矿(以下简称潘*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原告李**于2014年12月9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于2014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时*,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第一煤矿委托代理人金**、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其于1988年7月至2014年7月与被告建立事实劳动关系。2014年7月,被告以淮南矿业集团潘*矿潘*人力(2014)162号文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被告未将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返还原告,特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将原告与被告事...(本文书还有15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