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诉称:原、被告系同母异父的兄弟,被告成**,原告与弟弟周**、母亲周**生活在一起。2006年,原告作为户主与观堂镇张各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村集体两块土地共计6.09亩用于耕种,周**、周**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2011年,原、被告的母亲去世,被告以其负责办理了母亲的丧事为由要求暂时耕种西南地2.53亩(东靠周*,西靠东风),当时原告同意由其暂时耕种两年。被告今年仍在该处承包地上强行耕种,双方发生纠纷,后经观堂镇司法所调解未果。故此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占原告2.53亩承包地(东靠周*,西靠东风),并将该承包地上的所有非法附属物予以清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周**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本文书还有14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