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刘**诉被告刘**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段**,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刘**诉称:刘*某与王**系夫妻关系,生前居住于新乡市牧野区工人南街一巷xx号。刘*某1979年去世,王**2002年去世。王**生前的房屋位置是新乡市牧野区中原路工人南街一巷x排x号房,面积26.93平方米,于2009年7月10日由刘**办理200941497号房产证。被告刘**与王**是母子关系,是该房屋的继承人,而原告是王**的孙*、孙*是该房屋的代位继承人;原告认为,该遗产应当属于原、被告共同继承,但是被告不与原告共同分割该遗产,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王**的新乡市牧野区中原路工人南街一巷x排x号房产(产权证号新房权证新乡市字第200941497号)被拆迁之后置换的房屋价值及其派生...(本文书还有39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