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孟*因与被上诉人胡*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27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被上诉人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上诉请求:1.撤销博乐市人民法院(2017)新2701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2.改判驳回胡*的诉讼请求;3.胡*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双方虽签订过《土地承包合同》,但该合同系为躲避债务签订。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双方并不存在事实上的土地承包关系。合同签订后,该宗土地占有、使用、收益都是被上诉人。当时上诉人系受被上诉人的雇佣管理该土地,上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可证明该事实。上诉人提供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单上投保人为被上诉人,由孟*代为签字。且该土地的相关政策补贴款也都是被...(本文书还有29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