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当事人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的委托代理人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广州开发区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宜丰县颖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颖华运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1.徐**的诉讼请求:⑴判令平安保险广州开发区支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徐**67347.14元(包括护理费3360元、误工费27800元、交通费、护腰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6441元、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29746.14元);⑵判令卢**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本人系赣c×××××号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挂靠在颖华...(本文书还有27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