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宁**与被告南京与尚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与尚公司)、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宁**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蒋**,被告与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汤**,被告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诉称:2011年9月20日原告与被告与尚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一份,约定由与尚公司对二原告所有的位于)房产进行装修。原告方应朱**(朱**是与尚公司的股东,也是上述装修的设计师)的要求,将工程款全部打入其个人账户。装修完毕后,原告开始在此房中办公,后发现**室与**室、1002与**室之间的平顶部分承重梁出现斜裂缝,裂缝附近曾经开设洞口,其中钢筋被截断,洞口被木板和粉刷封闭遮挡,其他部位也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经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鉴定,认为**室至**室部分屋面梁上存在的洞口是梁浇捣完成后被人为采用钻芯设备将其破坏所致,洞口形成于装修过程中,鉴于混凝土梁纵筋已被全部截断,混凝土梁承载力严重不足,建议立即加固修复以保证安全。为此两原...(本文书还有42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