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温**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温**赔偿梁*医疗费6550.7元、误工费269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护理费4968元、交通费200元、护工费88元,以上共计39937.7元;2、由温**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11日16时,在鹿寨县,温**持水果刀将梁*的左手砍伤。经**,温**被行政拘留。温**拒绝赔偿梁*损失共计39937.7元,为此,梁*特向法院起诉,请依法裁判。
温**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温**经...(本文书还有19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