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东营市锐志嘉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李**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2018)宁01刑初****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单*东营市锐志嘉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云丽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东营市锐志嘉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劳*、辩护人魏*、上诉人李**及其辩护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单*东营市锐志嘉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营锐志公司)于2006年2月14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于2011年至2014年主要经营重油、乙烯焦油和沥青的购销业务。
2012年7月26日,被告单*(供方)与马**(需方,代表张**)签订石脑油购销合同,当日由张**支付了约定的预付款528.15万元。同日,被告单*(需...(本文书还有40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