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苏**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2018)宁04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苏**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苏**及其指定辩护人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苏**与被害人苏**戊(女,殁年37岁)系夫妻关系。婚后二人在新疆打工生活,感情一般。2018年5月21日,苏**因其母亲生病携被害人及孩子从新疆回到西吉探望。在此期间,苏**戊向苏**提出离婚,经西吉县偏城乡司法所调解离婚未果。后双方亲属均进行劝说,但苏**戊执意要求离婚,苏**遂产生杀害苏**戊的念头,并准备刀子伺机作案。2018年5月24日晚19时许,苏**在其岳母家向苏**戊提出发生最后一次性关系其就同意离婚。当晚21时许,苏**将白天事先藏在其岳母家大门底下的一把单刃尖刀藏在裤腰间后找到苏**戊,...(本文书还有41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