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审理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桂0312刑初****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张**,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3年8月,被告人张**经刘*某介绍先后申购三十份,交纳100500元申购款加入名为“西部大开发”资本运作经营活动的传销组织。张**的直接上线是张丽,加入传销组织后发展的直接下线是石某、孙*、杨**。在传销组织中负责发展新人,给新人聊班讲课,并向自己伞下传销人员发放工资,截止到2018年7月张**领导的体系下线传销成员达到42人。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流水、传销体系图四张等书证;证人崔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张**的供述和辩解。
原判认为,被告人张**组织、领导以投资国家高回报...(本文书还有8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