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市庆发坚果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天津市静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参加诉讼)通知书等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天津市庆发坚果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被告天津市静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负责人吴*清及委托代理人郝**,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天津市静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编号为s11202*****81947《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第三人王**为天津市庆发坚果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职工,2017年11月24日乘坐经理尹**驾驶的车辆去子牙税务所办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王**无事故责任。其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原告天津市庆发坚...(本文书还有21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