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8〕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金犯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金及其辩护人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朱*金在波寨至黄冕的二级路与一名叫“老摘”的男子(姓名不详)购买得150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驾驶一辆桂c×××××小车从波寨上高速路准备回广西灵山县,在波寨收费站入口处被鹿寨县公安局黄冕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当场在其驾驶的小汽车上查获一袋毒品甲基苯丙胺199.5克。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金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利用小汽车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99.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文书还有43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