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7日22时左右,被告人刘**、刘**、裴某某等人到安阳市北关区火车站宝乐迪ktv唱歌时因自带酒水与ktv工作人员张某1发生纠纷,后被劝开。当晚23时50分左右,刘**、刘**等人离开ktv后随机又返回ktv前台与张某1和在旁边的杨**、王*等ktv其他服务员发生争吵,继而互相扭打撕拽,被拉开后刘**扔继续吵闹追打。23时54分裴某某返回ktv后随即参与到打架中。期间,裴某某用手打ktv工作人员李*福头部和脸部,刘**用ktv的小推车砸ktv工作人员张某2头部。民警到现场后,刘**仍拉拽已回到前台的杨**的头发,被民警拉开。裴某某仍拽住ktv工作人员付张龙不放并打付张龙的脸,民警让其放开时其咬在付张龙左臂上一口,被民警强行拉开。打架致双方多人受伤,ktv工作人员一方王*、杨**、张某1、张某2、付张龙均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刘**、刘**、裴某某于2018年8月18日被当场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刘**、刘**、裴某某等人与宝乐迪ktv工作人员张某2、付张龙等人达成调解,互不赔偿,互相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本文书还有14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