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设赌场事实。
(一)2012年末至2013年初,被告人于*伙同被告人陶**、李**及胡桂林等人在黑龙江省尚志市尚志***小区**号楼门市房内开设赌场,于*指使陶**负责管理赌场,给工作人员及参赌人员发放工资和车费。孟**(另案处理)负责抽头渔利,李**和刘*东(另案处理)负责放哨,王**(另案处理)负责赌场杂事,胡*负责开车拉于*去赌场取抽头渔利。赌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天参赌人数在30-40人,每天抽头渔利为人民币1-2万元。***小区开设赌场的2个月的时间里,合计抽头渔...(本文书还有96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