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经原告申请,于2014年6月24日追加陈**作为本案被告。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14年9月28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庭审原告委托代理人杨*,被告江**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薛**,被告陈**委托代理人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诉称:2011年3月25日,福建省大山寺重建理事会和被告江**签订大山寺公堂重建承包协议书,约定由江**包工包料重建大公堂。协议签订后,江**便组织人员、物料进行施工,原告郭**从2012年7月起受雇于被告江**在工地上从事水泥粉刷工作,每天工资200元。2013年9月2日17时左右,原告在粉刷水泥过程中,原告因竹制脚手架腐烂断裂从高处坠落,导致盆骨和右手手臂骨折、面部摔伤。原告于受伤当日被送至福*市医院救治,住院14天,后转院至福州市第二医院继续接受治疗,住院22天。原告出院时医嘱为“1、门诊随访,定期复查,不适及时就诊;2、合理患肢功能锻炼,禁止负重及过度活动;3、建议暂休息3个月……”,原告回家后在村卫生所继续接受药物治疗,稍一停药便疼痛难忍,原告治疗伤情期间支出医疗费用计60000多元。2014年3月5日,原告伤情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骨盆骨折为九级伤残,右手臂骨折为十级伤残,营养期和护理期分别鉴定为90日,后期治疗费约12000元。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被告江**作为雇主,理应赔偿原告损失,被告陈**作为福建省大山寺重建理事会会长,是施工协议书的实际签订人,选用没有建筑资质的的江**进行建设施工,应对原告郭**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两被告仅支付原告医疗费,其他费用均拒绝支付,故原告诉至法...(本文书还有72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