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贵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贵市监行处字(2017)4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蒋**、李**,被执行人郭**到庭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2017年7月26日,申请执行人贵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贵德县公安局、贵德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以及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工作人员联合检查时,在被执行人租赁的库房内发现大量出口型天佑德白酒、茅**、五粮液酒。经送检,被执行人处发现的出口型天佑德白酒405瓶、茅**18瓶、五粮液42瓶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被执行人在2017年3月28日因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被申请执行人处罚,属于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故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3日做出贵市监行处字(2017)...(本文书还有11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