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金**与路**、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107186.05元,执行费1510元。2019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路**、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8年1月30日进行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无证券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有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银行余额共计241元,本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冻结,因冻结金额少、未划拨。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路**、贺*名下共有的位于天水市麦积区埠南路东侧恒顺开发公司恒顺***小区房屋一套。2019年5月8日、5月30日进行总对总查控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查询其财产状况无变化。2019年2月18日将被执行人路**、贺*传唤至本院,同日申请执行委托代理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2...(本文书还有7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