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安财保安徽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8年3月13日11时35分,陶**驾驶皖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京商商贸城d区内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一十字交叉路口,遇胡**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座载张**)由北向南行驶,由于陶**观察疏忽且操作不当,车辆前部与电动车右侧发生碰撞,致使张**受伤。张**当日前往医院住院治疗。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陶**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无责任。经鉴定,张**构成九级伤残。a4480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平安财保安徽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要求:1、被告陶**赔偿原告医药费46993.79元、误工费28000元(3500元/月×8个月)、营养费4500元(5...(本文书还有32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