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2000年10月份,被告人付某某在担任新乡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主管土地工作期间,在新乡县土地局工作人员苗某某起草的新政土(2000)14号文件发文稿无拟稿人苗某某签字、无主管副局长高某某签字、无局长郭*某签字的情况下,违规签发新政土(2000)14号文件,导致河南省新乡农机产品经销中心位于原新乡县洪门乡李*的50.4亩土地以350万元的价格非法转让给新乡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致使河南省新乡农机产品经销中心遭受重大财产损失,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新乡县人民政府新政土(1995)161号土地管理文件及发文拟稿、新乡县人民政府新政土(1995)145号文件、新乡市计划委员会新市计资(1995)134号文件、征用土地协议书、新乡农机经销中心土地使用证,证实1995年新乡农机经销中心与新乡县洪门乡李*签订征用土地协议,由新乡农机经销中心征用新乡县洪门乡李*非耕地50亩,并经政府批准后办理了国有土...(本文书还有39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