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24日4时许,被告人郑*华酒后无证驾驶豫f×××××小型轿车沿大海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浚县卫贤镇于村路段,与郭某停放在路边的豫f×××××轻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站在豫f×××××轻型货车车尾东边的郭某受伤。经鉴定,郑*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7.2㎎/***.2019年3月1日,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郑*华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郑*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华的供述,证明2019年2月23日晚上,郑*华和白某等人在卫贤镇上饮酒后,于24日4时许驾驶白某的车回家,在自卫贤镇出发自西向东行驶到于村路口准备拐弯时,突然撞到了什么东西,郑*华下车看到其撞到路边停放的一辆小货车,有一个人在地上躺着说他受伤了,郑*华将他扶起来坐到一辆车上,之后这个车带伤者去了医院,郑*华在现场等候交警,...(本文书还有12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