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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郑**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9)豫0621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9-05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24日4时许,被告人郑*华酒后无证驾驶豫f×××××小型轿车沿大海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浚县卫贤镇于村路段,与郭某停放在路边的豫f×××××轻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站在豫f×××××轻型货车车尾东边的郭某受伤。经鉴定,郑*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7.2㎎/***.2019年3月1日,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郑*华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郑*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华的供述,证明2019年2月23日晚上,郑*华和白某等人在卫贤镇上饮酒后,于24日4时许驾驶白某的车回家,在自卫贤镇出发自西向东行驶到于村路口准备拐弯时,突然撞到了什么东西,郑*华下车看到其撞到路边停放的一辆小货车,有一个人在地上躺着说他受伤了,郑*华将他扶起来坐到一辆车上,之后这个车带伤者去了医院,郑*华在现场等候交警,...(本文书还有120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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