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支**、窦**因与被上诉人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冀102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支**、窦**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被上诉人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支**、窦**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没有向上诉人说明支昆雨死亡的原因,其所谓的感染也没有说明感染的原因。被上诉人没有按照规定报告、没有依法进行尸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等均是被告的过错导致尸体停放至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6条规定的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支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而本案并不是该法条规定所需要适用的内容,另外保管合同保管的标的是“物”,而本案中人的尸体并不是“物”...(本文书还有32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