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康*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陈*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黄**、被告康*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原告系惠安县小岞镇女人湾美容馆的经营者。2014年6月2日,被告到原告所经营的美容馆做脸部护理,当时恰逢“雪肤曼”培训师刘*在现场做挑痘手法的体验服务,原告在给顾客推荐并经被告同意的情况下,让培训师为被告做了挑痘服务。后被告以做脸部护理造成其皮肤过敏为由投诉到惠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净峰工商所。2014年8月1日,经净峰工商所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原告一次性赔付给被告20000元。并约定被告今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原告进行商业攻击和诽谤,如有造成因负面信息导致原告营业损失,由被告承担相应责任。双方签定调解协议并...(本文书还有25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