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兴富泰海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富泰公司)与被告安徽润龙物流有限公司(润龙公司)、胡**、胡**、方**、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富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被告润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被告胡**、被告润龙公司、胡**、方**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富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润龙公司、胡**赔偿兴富泰公司各项损失2,950,000元,违约金590,000元,合计3,540,000元;2.请求判令胡**、方**对第一项损失和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请求判令方**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安徽润龙物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损失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胡**以润龙公司名义从淮南润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厂房,后为了占有财产,提供变造产权证明,将厂房低价转租给兴富泰公司,而后胡**、胡**、润龙公司的犯罪行为被揭露,后经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审理,胡**、胡**、润龙公司犯合同诈骗罪。2017年10月24日,兴富泰公司作为甲方,润龙公司、胡**作为乙方,胡**、方**作为丙方就乙方的犯罪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如何赔...(本文书还有52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