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龙*因与被申**惠水县自然资源局、惠水县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龙**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本院(2017)黔27行终****号行政裁定,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行申44号行政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再审申**龙*委托代理人李**、惠水县自然资源局委托代理人刘*、惠水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龙**、原审第三人龙**及委托代理人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再审请求:1、依法改判支持申**的一审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承担。其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二审法院未能依法查清案件事实,导致错误认定申**所购买的原贵州省惠水三都区供销合作社的毛家苑分销店五金门市部与诉请撤销的惠房权证毛家苑字第××号房屋毫无关联性,从而认定申**与惠房权证毛家苑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的颁证行为无利害关系,最终错误驳回了申**的起诉。本案的客观事实是,1991年8月24日,申**与贵州省惠水三都区供销合作...(本文书还有41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