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刘*、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刘*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借款本金110,000.00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借款利息(以1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代理基准利率基数);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原告与被告刘**系多年的朋友,关系一直不错被告刘**于2018年9月13日以家庭急需用钱周*为由向原告借款110,000.00元,并称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返还原告不好拒绝,就分三次借给了被告刘**,2018年9月13日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刘*...(本文书还有2040字未显示)